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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锐政策慧丨关于2022年上半年集中受理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的通知时间:2022-05-31 申报通知 关于2022年上半年集中受理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的通知(穗埔科〔2022〕139号)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工作安排,现启动2022年上半年科技项目配套资金资助(后补助)集中受理工作。本批项目涉及申请科技项目配套资助(高新技术产业10条2.0)、申请研发机构奖励(高新技术产业10条2.0)、申请研发机构奖励(后补助)(黄金10条)等3个政策兑现事项,请按办事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 2022年5月27日-6月24日 项目条件及资助标准 ![]() 一、科技项目配套资助(高新技术产业10条2.0) (一)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 2、2016年3月14日后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首笔补助资金到达企业账户且于2020年2月16日之后通过上级验收的项目(穗埔府规〔2020〕4号生效期202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 (二)资助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申请研发机构奖励(高新技术产业10条2.0) (一)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2、2020年2月16日后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穗埔府规〔2020〕4号生效期202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 (二)资助标准 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扶持。由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认定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兑现; 由其他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分别由国家部委或牵头国家部委相对应的区职能部门负责资金兑现。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申请研发机构奖励(后补助)(黄金10条) (一)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2、在政策有效期内(2017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且于2020年2月16日之后通过上级验收或绩效运行评价。 (二)资助标准 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予以资助。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 项目一 ![]() 项目二 ![]() 项目三 长按二维码依次打开申报项目原文 ![]() 内容来源:黄埔兑现通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图片、文字及观点,来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公众平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予以告知,我们会在24小时内将相关内容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