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旗锐分享慧丨知识产权案件分享(第五十六期)时间:2022-05-05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期的知识产权案件分享,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这起被判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六福案件吧! “六福”遇见“金六福”一字之差孰真孰假? 近期金价一路攀升,吸引不少人抢购黄金、珠宝首饰,想要买卖黄金赚钱,但是…… 提及珠宝首饰,店名含有“福、金、大、六”这些字的,可谓耳熟能详,“六福”这一品牌名称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 那么你听过“金六福珠宝”吗?有这样一家名称带有“金六福”字样的店铺,被起诉到了法院。 基本案情: 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福公司)创办于1991年,1994年开始在内地开设店铺,是香港及中国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销售推广,“六福”品牌珠宝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自1997年开始,六福公司先后注册了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第18695105号“六福珠宝”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宝石、贵金属饰品等。其中,“六福”注册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六福公司发现刘某在本市某地开设了“金六福珠宝”店铺,销售金银首饰,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商品上突出使用“金六福珠宝”“香港金六福”字样,在产品价签、购物单据、首饰盒、提袋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首饰有限公司”字样,上述文字及字样完整包含了“六福”及“六福珠宝”两个文字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经营店铺的外观、店内装潢及销售商品) 原告六福公司诉称: 刘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司“六福”及“六福珠宝”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司请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刘某辩称: 我销售的产品是有合法来源的,并不知道其为侵权产品。我没有侵权故意,主观上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涉案“六福”商标早在1997年2月14日已经核准注册,“六福珠宝”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亦为“六福”文字,“六福”作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根据六福公司提交的“六福珠宝”店铺开设及商标许可使用情况,证实六福公司通过电视台、报纸杂志及互联网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投放广告,已经覆盖全国各地,使得“六福”“六福珠宝”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六福公司通过诉讼对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使得涉案注册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在珠宝行业的相关公众中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且“六福”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可以确认“六福”商标与六福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对应关系。 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及涉案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上使用的标识“金六福珠宝”与涉案“六福”“六福珠宝”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别,商标标识整体构成近似。结合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情况,被诉侵权商品的上述使用情况,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和误认,可以认定刘某使用的“金六福珠宝”文字标识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白云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为本期全部内容 内容声明 1、文章部分内容来自于品源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2、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 ![]() 广州旗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0-82514878 政策咨询:13421147618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