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符合条件的贷款按贷款实际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2.小型微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按照每人10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按照每人5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5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符合条件的贷款按贷款实际利率50%给予贴息。个人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对象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员、农民、珠三角九市的港澳青年。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对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GYB),每人最高可补贴300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每种类型的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除创业意识培训(GYB)外的其他类型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一次性创业资助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人员成功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对象包括: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
1.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创业租金补贴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并租用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最高6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对象包括: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1.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各地人社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遴选确定培训项目和承训机构,由承训机构依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对承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用人单位)按规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劳动者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对评价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在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经办流程:以上业务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前往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承办部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咨询电话:020-12345、020-82118773(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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