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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锐政策慧 |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住房补贴申报通知

时间:2025-07-21     【转载】


2025年1月-6月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住房补贴申报通知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

二、适用范围

依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费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三、申报条件

人才证书颁发之日起,在广州市范围内租住住宅或公寓;或本办法颁布后,在黄埔区范围内购买住宅。

四、相关待遇

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费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补贴期3年。

五、申报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申请人提供)。

4.申请人租房或购房的证明材料:

(1)租房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申请人以个人或配偶名义租房的,需提供:

经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房合同(出租方为企业的公寓类住房无需备案)、发票(合同所示承租人、发票开票抬头均应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

b.工作单位整体承租房屋后转租给申请人的,需提供:

经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房合同(出租方为企业的公寓类住房无需备案)、发票(合同所示承租人、发票开票抬头均应为申请人工作单位),转租合同(协议)或《单位房屋租赁证明》原件。

c.工作单位将自有房产出租给申请人的,需提供:

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证明(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证明等姓名落款处均应为申请人工作单位),《单位房屋租赁证明》原件。

(2)购房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人才请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受理期当月该房产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原件(产权人版)。

b.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人才请提交:购房合同、契税证明(因第三方原因未办理契税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发票、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受理期当月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原件。

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契税证明等姓名落款处均应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

5.申请人申报补贴时段在本区创办企业或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截图,截图须体现税款所属期、姓名、证件号、单位名称、每个月收入、应补(退)税额等)。

6.外籍人才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证明。

7.其他视具体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备注:除注明须提交原件外,一律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所交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开通系统申报账号。申请人进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上办理大厅(https://fwdt.gddrcgzjt.com/,以下简称“网办大厅”),申请开通单位账号(如已开通请忽略此步骤)。

(二)在线申报。申请人登录网办大厅,按指引填报杰出、优秀、精英人才住房补贴申请、上传申报材料。

(三)受理核查。网办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核查。

(四)审核。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五)审定。上级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六)拨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审定结果发放拨款通知,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本人签名的收款收据(国企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还需提供确认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纪检部门公章)。收齐收据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七、申报时间

2025年7月16日-7月3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82108951,82515941

办公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新阳东路东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7楼70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电子邮箱:Globaltalent@vip.163.com

九、有关说明

1.住房补贴为税前补贴,采取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发放精确至个位(舍尾法)。申请获批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申请人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2.住房补贴的补贴时间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不可间断享受。未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申报时段的补贴。

3.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等文件,原已享受过区一次性购房补贴或3年租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规定的住房补贴;原已享受过租房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才,可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继续享受住房补贴,补贴期需扣除原已享受的时间。

 

附件:单位房屋租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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