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性条件:
1.遵守法律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2.原则上优秀科技人才(B类)和精英科技人才(C类)不超过70周岁(即1954年9月1日之后出生),新秀科技人才(D类)不超过45周岁(即1979年9月1日之后出生)。
3.外籍人员应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二)申报创业类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科技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并作为团队带头人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创办企业。其创办企业具有独立有效、拥有国内外前沿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市场前景广阔。
2.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企业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3.原则上应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
4.原则上应在本区领取薪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
5.首次到本区工作时间在2018年9月1日之后或前后两次来本区间隔时间超过24个月、再次到本区工作时间在2018年9月1日之后,且未曾享受过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6.企业创办时间应在2019年9月1日-2023年2月28日期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企业从区外迁入的,截至2024年9月1日,迁入时间还须不少于6个月)。
7.创办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或在最新一轮融资后的估值不少于4000万元。
(三)申报创新类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拥有发明专利或曾参与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
2.原则上应取得博士学位,且取得博士学位后具有24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
3.首次到本区工作时间在2021年9月1日之后或前后两次来本区间隔时间超过24个月、再次到本区工作时间在2021年9月1日之后且未曾享受过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现阶段在本区连续工作且领取薪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已满6个月(从海外到本区的,工作且领取薪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已满1个月,时间均截至2024年9月1日)。
4.企业组申报人若持有申报依托单位股权比例<5%(含持股比例为零)的在申报依托单位的个人年收入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若持有申报依托单位股权比例≥5%,在申报依托单位的个人年收入额应达到24万元以上;科研院所组申报人个人年收入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
(四)其他情形申报条件:
对首次申报时不符合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二)第2-7项、第(三)条第2-4项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如其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有效期内,已申报我区高层次人才遴选并进入会议评审环节但未入选的,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可申报1次(每人仅限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