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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锐政策慧丨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来啦!时间:2023-02-14 ![]()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支持智能应急救援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应急规字〔2021〕8 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一)从事智能应急救援产品研发、制造。智能应急救援产品是指依托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高新科技,主动感知风险,控制或者屏蔽有害物质和能量的意外释放,带离人员脱离危险环境,帮助人员实现自护、自救和他救,减少或者避免人体遭受伤害的智能设备、装备、部件、软件系统和服务。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近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单位不受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约束。 第四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规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扶持金的企业、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第五条 支持建设智能应急救援产业特色园区,促进智能应急救援产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的产业特色园区内的原有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智能应急救援企业或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智能应急救援企业的,每培育或引进 1家,给予运营管理单位 5 万元补助。其中,培育 1 家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智能应急救援总部企业,给予运营管理单位 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的安全应急产业园,自认定起连续 3 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每年 50 万元的运营补贴。若入驻机构或企业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 100 亿元、200 亿元、300 亿元,分别额外给予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 100 万元、200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补助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产业特色园区和安全应急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 (二)申请培育或引进企业的资助说明如下: (三)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安全应急产业园的运营管理单位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应不超过实际运营支出。 (四)“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国家证监部门监督管理的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 (五)“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联合命名的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详见《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安全〔2021〕48 号)。“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是指由省级工信、科技或应急部门认定的示范基地。 第七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补助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在当年 6 月 1 日前向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汇总表及安全应急产业营业收入统计表,并承诺数据真实性。 第八条 如园区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园区运营单位不再享受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补助。 场地租赁支持 第九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驻企业或机构在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的产业特色园区内租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50元的场地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场地租赁补贴不超过入驻企业或机构实际租赁支出。 对申请场地租赁补贴的入驻企业或机构,租赁时间以经属地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补助当年的补贴期为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符合补助条件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入驻企业或机构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入驻企业或机构享受场地租赁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需退回所领取的全部租金补贴,且不得再申请本条款扶持。 第十条 申请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企业或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补贴条件的,即可享受本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至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为止。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时间为支付完上一自然年度(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租金之后。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或机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一)所在园区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的; (二)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企业、机构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停止给予租金补贴,并追回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期间已申领的租金补贴。 应急人才培养及安全知识普及支持 01 安全知识普及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机构新建面向公众的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安全谷、科普园地、应急避险模拟体验馆、社区防灾体验中心、公共安全实训示范性服务平台等应急体验场所及实训基地,提升公众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经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补助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主体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机构或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安全谷、科普园地、应急避险模拟体验馆、社区防灾体验中心、公共安全实训示范性服务平台”是指经依法登记备案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向公众开放的、展示具有主题性的安全知识普及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根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安装的设备、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数计算的,需扣除各级财政已补贴的数额。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02 应急救援提升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本区开展应急救援服务,对建设应急救援提升场所,能有效支撑辖区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训练,经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200 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补助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主体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机构或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应急救援提升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备案的,能够进行应急救援训练、比赛及相关活动的场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3 重点活动扶持补助 第十七条 对企业、机构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且有助于提升本区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的重大会议、活动、论坛、博览会等,经认定,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100 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本细则十七条规定补助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主体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机构或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重大安全应急活动是指本区安全应急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引领宣传、带动作用,有利于本区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的安全应急领域相关活动。活动相关说明如下: 第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七条补助的企业或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补助。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机构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提出书面告知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申报。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是指扶持年度 2021 年、2022年、2023 年、2024 年。企业或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申请相关扶持金。企业或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申报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成立黄埔区智能应急救援产业项目专家库。专家涵盖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应急、技术研究、财务等领域。成立评审小组,以随机方式抽选若干名专家与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和认定企业、机构相关申报事项。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补助条件的企业或机构,须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区经济发展贡献、平台实际建设费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等以个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营业收入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报表数据为准。本办法所涉及补助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元(舍去个位后的尾数)。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财政资金投资实施的项目,在申报相关扶持资金时须扣除财政资金投资部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补助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机构基本账户。严禁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资金,应当用于其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补助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机构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用、滥用、冒领补助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或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违反承诺的,一经发现,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将相关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的补助申请。相关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专项资金由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纳入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由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0 月31 日。 来源:黄埔兑现通 点击“阅读原文”打开原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