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国家、省最新的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及时修订纳入规划设计规程的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审查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在新建小区及旧村改造的方案中,结合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等,考虑实际用地条件预留超级充电设施公共用地、电力负荷及供电配套建设用地。完善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的工程验收管理要求,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新建住宅、新建商业服务业配套建筑等整体工程验收范畴。(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供电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的用电报装指引,主动告知业务流程、所需材料和技术标准等服务内容,为能够提供独立物业权属证明材料或各区工信部门出具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登记表的充换电站安装独立电表,并为其出具电费发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供电局)
(四)推进公交、环卫、邮政等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支持采用超级快充或换电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充电站点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交集团)
(五)结合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工作,推进园区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六)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加油(气)站停车场配建公用充电设施,优先考虑建设超级快充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七)鼓励已有公共停车场在符合消防安全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3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八)在居民小区推广充电设施“统建统管”运营模式。鼓励在自用车位安装智能有序充电插座或在公共车位安装小功率充电桩,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建设和运维。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行为,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广州供电局)
(九)出台充电车辆停车费优惠政策,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按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有关财政资金的保障。利用国家、省、市资金支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重点支持超级快充设施、换电设施和居民小区实行“统建统管”的小功率慢充设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一)升级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监管功能。完善状态查询、数据统计、站点巡检信息录入、安全风险点自动识别、整改信息公示等功能,提高充电设施的智能化信息化监管水平;重要数据及时接入广州市智能新能源汽车大数据监测平台。(牵头单位:广州供电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组织全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积极加入全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和市虚拟电厂。支持开展充换电设施直控改造,逐步实现全市充电设施电力负荷可控可调;支持V2G技术推广应用,鼓励车主利用电动汽车车载电池闲余的电量参与电网需求侧响应;实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网间的电量和信息互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供电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十三)支持“光储充换检”综合型充换电场站建设。在自然和安全条件合适的站场,开展“光储充换检”综合型充换电场站建设,推动超充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并配建储能等设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供电局;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
(十四)支持桩企、车企研发新型超级快充技术、换电技术,加快推广超充车型和换电版车型。(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建设一批充电设施“示范站点”“示范小区”。改造提升一批现有公共充电站点,使用超级快充桩替换部分普通快充桩。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公共充电站点评级活动,树立一批“示范站点”“示范小区”,提升充电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广州供电局、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