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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锐分享慧│知识产权案件分享(第三期)

时间:2022-01-12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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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1,知识产权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有新闻,有案件,有热点。盘点这一年,知识产权界有不少变化,以下将从多个角度总结2021知识产权行业值得关注的大事件。一起回顾2021年发生的那些商标案件吧!

            案件一

驳回上诉!红牛37亿商标案终审落锤!

1月5日,各方收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即确认 “红牛系列商标”归属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至此,“红牛系列商标”明确归属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且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并判令天丝医药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的诉求最终均未获得支持。

            案件二

“南翔”小笼商标案一审落槌,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34.2万!

南翔小笼,是上海的标志性小吃,而沪上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为此,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以及其实际经营者向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2021年4月22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件三

全国首例直播带货场景商标权案宣判!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一起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商标权案。该案中,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莱州市弘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售卖带有“AGATHA”字样和其特定图标的手提包,因此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弘宇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弘宇公司赔偿赛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此外,法院认定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鉴于微播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四

乐高诉“乐拼”商标侵权案,一审判赔300万,二审改判3000万!

4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该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乐高”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该院认定“乐拼”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程度恶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

            案件五

香奈儿诉华为logo败诉!

2021年4月21日,欧盟法院判定,华为logo并不构成对奢侈品品牌 Chanel 的商标模仿,二者标识并不近似。2017 年,华为向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其计算机硬件商标,而 Chanel 对此次申请提出异议,认为它与 Chanel logo 有相似之处。但欧盟法院认为,二者的logo一个水平缠绕的双 C 图样,跟一个垂直缠绕的半环 ,并不近似。此案之所以拖了 4 年,主要因为 Chanel 三度上诉。

            案件六

赔偿3000万元!惠氏案二审宣判,适用惩罚性赔偿!

2019年美国惠氏公司起诉广州惠氏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3000万及合理费用55万;2020年12月25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广州惠氏停止侵权等,关于判赔金额“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计算,广州惠氏公司在本案所涉侵权获利均超过1000万元,故以此确定对被告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最终按照三倍赔偿判赔3000万,另支持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5万元。2021年4月26日,浙江高院二审维持。

            案件七

“核桃小鸭”不构成侵权“小黄鸭”!终审维持原判!

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判决已生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实质相近似,硬核桃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八

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易造成混淆!

5月12日,据企查查App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曾于 2019 年申请注册 " 鸿蒙 " 商标,国际分类为 42 类 设计研究,2020 年该商标流程状态变更为驳回复审。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华为所申请的文字商标“鸿蒙”与引证商标“CRM鸿蒙及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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