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知识产权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有新闻,有案件,有热点。盘点2021年,知识产权界有不少的案件案例可以去认识、分析和学习,本期的案件分享,带大家一起去回顾2021年那些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的计算机软件案件吧!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计算机软件案件-
1.共有著作权的正当行使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
【裁判要旨】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实际已不具备协商可能的,任何共有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裁判要旨】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3.计算机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中的侵权认定责任承担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裁判要旨】软件著作权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软件,允许其免费下载并商业使用,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必须保留有关版权标识和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并在商业使用时去除该版权标识或者链接信息的,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可以判令其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可以根据侵权人过错及侵权情节视情判令其赔礼道歉。
4.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未履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负责开发源代码、委托方享有源代码著作权的,开发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第三人不就该源代码享有任何权利。开发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可以认定委托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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