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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锐分享慧丨知识产权案件分享(第三十六期)

时间:2022-03-16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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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知识产权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有新闻,有案件,有热点。盘点2021年,知识产权界有不少的案件案例可以去认识、分析和学习,本期的案件分享,带大家一起去回顾2021年那些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吧!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

1.合同订立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09号

【裁判要旨】关于当事人是否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判断,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认定:一是审查合同主给付义务是否具备特定类型合同项下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特征;如不具备,则可以初步认定订立合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二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后的情况和实际履约行为等事实,进一步认定订立合同时所隐藏的真实意图。三是综合全案案情,如果上述两个方面的认定可以相互吻合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可以最终认定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2.管辖争议中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3.劳务派遣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分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裁判要旨】合同主要条款为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且人员费用结算的主要依据为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一般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

以上为本期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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