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兴金融奖。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第五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20〕1号)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担保发生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给予奖励,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九条 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设备出售方企业在购买当年应为注册在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购买的设备为本区工业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所购买的设备应用于融资租赁业务。
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及有直接控股关系(占股超过50%)或关联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
享受本条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再享受第十九条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为本区企业提供商业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按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商业保理公司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发展壮大奖。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第四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20〕1号)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不含金融科技类机构)新增实收资本实际到位之后按以下规定申请增资扩股奖励:
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1000万元。
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800万元。
新增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400万元。
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200万元。
新增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100万元。
新增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增资扩股奖励50万元。
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实收资本参照上述增资扩股奖励标准的1/5给予奖励
(三)地方金融机构绿色业务奖励。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0〕11号)第七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20〕2号)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规定:
第五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为本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开展的实际担保发生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5%给予奖励,单个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六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区绿色企业(项目)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按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绿色企业(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奖励,单个企业(项目)、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最高分别为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与绿色企业(项目)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有股权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为本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商业保理业务,按照其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开展的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商业保理公司每年最高300万元。